#菏泽警方通报协警铐走实习律师#这个事件本身我不点评了,但针对有些网友提到“身着警察制服就不需要再出示警官证”的说法,谈一下我的想法。
首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此处的“相应证件”应该是指警官证。
有些人援引《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认为只要警察身着制服就可以不出示警官证,但二十三条的规定是这样的:“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是规定人民警察的着装及警容的,要么身着警服、佩戴警察标志,要么是身着便装时随身携人民警察证件,而第九条是规定进行“当场盘问、检查”这一执法行为时的要做的前置动作即“出示证件”。
我觉得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为了维护人民警察的集体光辉形象,在警察执法时就“出示证件”这一规定,不宜作扩大解释。#小兜法眼看世界##日常分享#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