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区,一女子在限行这天,将爱车停在路边,并为其罩上车衣,结果交警看到,认为女子故意遮挡号牌,对其作出记12分,罚款400元的处罚决定。事发后,女子不服,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来源: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袁女士是某公司的职员,平时住西城区,交警对其处罚后,袁女士不服,向丈夫周某倾诉。
周某听完,亦十分气愤,周某是某公司的总经理,之前打过官司,知道诉讼的流程。
两人商量了一番后,袁女士委托周某,让周某作为其代理人,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事情经过:
袁女士购买了新车后,对车辆十分爱惜,除了经常洗车之外,停车不开的时候,她还会用车衣把车罩上,保护得很好。
事发前一天,袁女士将车停在某路口,她想到第二天限行,无法上路通行,于是拿出车衣把爱车罩住,防止阳光暴晒和鸟粪弄脏车。
次日,袁女士乘公共交通去上班,工作期间,袁女士突然收到一条违章短信,交警说她违法停车和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按照规定,决定各罚款200元,一共400元。
除了罚款外,交警还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违法行为,一次性记12分。
对于违停一事,袁女士没有太多异议,她停车的地方的确不能停车,当时她抱了侥幸心理。
但关于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袁女士一万个不服。
回到家,袁女士给在某公司当总经理的丈夫抱怨,认为交警的处罚决定错误,周某听完,安慰袁女士一阵,并让袁女士先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未果后,周某作为袁女士的代理人,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袁女士意见:
1、根据北京市有关机动车尾号限行的规定,我的车辆当天属于限行范围,我是因为限行,才将车辆停放于某街上。
也就是说,我的车辆既未被驾驶,更未上道路行驶,完全处于停车状态。且涉诉《处罚决定》,也认定涉诉车辆处于停放状态。
2、处罚当天,涉诉车辆按照规定悬挂了号牌,尽管车辆罩上了车衣,但车衣可以拉开和掀起,任何人均可以随时方便地看到车辆号牌。
涉诉《处罚决定》也证明车衣对处理违章停车没有任何影响。
我方不认为罩车衣可以逃避处理违章停车,也不认为对停放状态车辆罩上车衣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我既没有遮挡号牌的动机,更不可能去追求或者放任遮挡号牌结果的发生,不存在遮挡号牌的故意。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交警的处罚应当遵守罪责刑一致、罚当其罪的法治基本原则。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涉诉《处罚决定》中关于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涉诉《复议决定》中对于涉诉《处罚决定》关于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
交警队不认可袁女士的主张,出示了证据材料:
涉诉《处罚决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照片和民警接待经过及执法经过等。
交警队认为:
涉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袁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意见:
1、交警队查询涉诉车辆信息后,告知袁女士违法的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及相关权利义务,听取了袁女士的陈述辩解意见,认为其申辩理由不成立而未采纳。
交警队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没让袁女士陈述和申辩的行为。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故意遮挡号牌,属于可以罚款200元,并计分12分的情况。
3、这是最关键的一点,袁女士把车停在路上,是否属于“上道路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法院认为:
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停止与移动,共同组成一个连贯的行驶过程和整体,停止和移动均属于“上道路行驶”的范畴。
袁女士将车停在人行道上,属于处于城市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
此时,袁女士负有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检查、保持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的义务,但袁女士没有有效地阻止涉诉车辆号牌被车衣遮挡的发生。
故交警队认定袁女士故意遮挡号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最终,法院以袁女士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了袁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袁女士负担。
注:图仅为说明案例,非本案交警和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