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理大暴动|11人认暴动判囚46至61月 法官称“没有理由为横蛮行为作出轻判” 1人量刑起点7年属同类案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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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围堵理工大学,15 人被指在畅运道一带“突围而出”被捕,当中 11 人开审前改认控罪时间较短、涉案范围较细、属交替控罪的另一项暴动罪,周五(19 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囚 46 至 61 个月不等。
法官谢沈智慧判刑时指,理大暴动是本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暴动之一,示威者对警射箭、掷汽油弹等,“形容为泯灭人性亦不为过”;而本案发生前,理大事件已持续 7 天,批众被告为不想面对法律责任才突围逃走,“没有理由为横蛮行为作出轻判”。
法官谢沈智慧以判囚 6 年为众人量刑起点,当中 2 人因认无牌管有无线电器具或汽油弹等,法官上调起点至囚 6 年半及 7 年,后者达区院案最高刑期上限,亦属同类案最高。
辩方早前提出,应待上诉庭就“梁子扬案”下达裁决理由后方判刑。该案原审法官陈广池判刑时,考虑被告与控方作认罪协商后,涉及理大内的暴动罪存档法庭,因此判刑应以承认的控罪,即约 8 分钟冲突、“短暂的暴动时刻”为基础。
法官谢沈智慧判刑时,引述辩方指,他们认为“梁子扬案”具指导性,被告仅逃离而非主动攻击警方,望法庭考虑本案被告也仅逃离理大,以判囚 3 年为量刑起点。
惟法官斥辩方“完全系扭曲『梁子扬案』”,指上诉法院并非订定量刑指引,也没说凡涉理大突围而出案件,就要判囚 3 年。反之,上级法院已多次提及,就暴动判刑,须考虑个别案情。
法官解释,本案虽与“梁子扬案”案发日期、地点相同,但案情有重大差别,严重程度“不可同日而喻”。她遂一举例指,梁案的控方没清楚说明被告突围前位置,但本案被告承认在警方封锁理大前,已身在理大;梁案历时 8 分钟,本案则达 1 小时;梁案示威者涉掟硬物、汽油弹,本案更涉砖头、弓箭;梁案逃走后赴科学馆道,遇警才双方对峙,本案则“如一支熟练的军队”对抗警方防线。
官遂以判囚 6 年为本案暴动罪量刑起点,第九被告谢源绍及第十四被告张展铭,因分别承认无牌管有无线电器具或汽油弹等,各自上调量刑起点至 6 年半及 7 年监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