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成华法院,多次提到的一个上诉成功发回重审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已经是第四次开庭了。等到春节过后,还有第五次开庭。【注明并非全部都是正式开庭:第一次主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第二次合议庭全部到庭正式开庭、第三次法官助理主持证据交换、第四次主审法官主持询问】
今天原告本人没有到场,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后说:“打完这个官司,我不可能再为这个当事人代理了”,我们当事人也说:“其实原告之前的第二个案件代理律师同样这样说,除非原告出三倍价格,否则不可能继续代理”。我突然有点明白和同情原告代理人了,我有点理解他为什么所有成本不认、已分配的利润不认、突然一个对己不利的全都不认等各项“令我厌恶”的操作了。
我在历次庭审中都表达出我的善意,愿意和原告调解:关于成本,不管多点少点,我们都可以接受,但是原告一分钱不认就不行,四百套房源难道是原被告两个合伙人一起买的?【按照商品房销售代理的转化率,得带多少客户看多少房源,才会有400套房源的成交】【连法官都问,这400套房源不可能是你们原被告亲自卖的撒】关于已分配利润,实打实的银行转账记录,原告不认可这个简直没有道理。 原告不认可、不接受,反正只管挣的、不管支的,这我还和原告调个鸡毛,之前开庭我也是很冒火,开庭的过程就是叠怒的过程,基本上都要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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