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法阳光
24-01-18 16:29 微博认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案件播报#【#用投放1454斤鲢鱼替代性修复执行#】2023年7月21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海宁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陈某刑罚,并判决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48万元。

然而,陈某的自身条件仅够支付部分赔偿金,于是陈某主动提出,希望用自己养殖的鲢鱼折抵赔偿金。

秉着贯彻恢复性司法以及善意执行理念,海宁法院征求了渔业主管部门的专业意见以及技术支持,并充分考虑了替代性修复方案的可行性,同海宁检察院与当事人陈某就“增殖放流”执行和解方案达成了共识,将陈某提供的1454斤鲢鱼增殖放流,折抵剩余的部分赔偿金按照协议分期履行。

2024年1月12日下午,海宁法院依法执行了陈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检察院、镇政府的见证下,陈某将1454斤鲢鱼称重后投放于海宁市袁花镇神仙湖生态司法修复基地。

法院采用“替代性修复执行”方式执行彰显了司法温度,更达到了生态环境功能替代性补偿的目的,让生态环境“破坏者”变为“守护者”,最大程度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最优解”。(作者:周昊 康迪)http://t.cn/A6jGdv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