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23-12-15 16:58 微博认证:《人民法院报》微博

【#醉酒男子与朋友赌气跳河身亡# 法院:自身应负主要责任】一天夜里,姚某与谢某等四个朋友在烧烤店喝酒打牌,后姚某与谢某因发牌产生争执,谢某赌气说“我如果耍赖就去跳河”,姚某随即附和说“走”。两人边吵边往河边走去,随即先后跳入河中,最终姚某不幸溺水身亡。姚某的家人将共同饮酒的四人诉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0万元。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喝酒后跳河溺亡确实令人惋惜,但事发时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认识饮酒后跳河的危险性,但在饮酒之后因他人言语刺激忽视自身的安全, 主动跳河放任危险的发生,系此次溺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谢某喝酒期间因打牌与姚某发生争执,在抵达河边后,仍用言语刺激姚某,谢某的言语刺激是姚某跳河的诱因,对姚某跳河溺水而亡的结果具有一定过错,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另三名共同饮酒人,未对姚某存在劝酒或强迫饮酒的行为,从姚某离开烧烤店自行前往河边的表现来看,其意识和行为控制能力仍在自我可控范围内,该三名共同饮酒人亦不能意识到姚某会出现跳河的危险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综合考虑各方行为,确定谢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他三名饮酒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谢某向姚某家属支付赔偿款28万元。韶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播报#

法官说法: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秉持“适度饮酒”原则。同饮人员间应当相互关照,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秉承文明之风,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来源:@韶关武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