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
23-12-15 15:51 微博认证: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给家长们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相关的投诉维权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就把未成年人出现问题的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其中不良行为里面就有沉迷网络一项。本期邀请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经雯洁法官为我们做普法宣传。

主持人:谢谢经法官刚才关于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网络娱乐消费的科普,请问一下咱们法官,现在网络购物已经充斥在大家的生活中,那么未成年人有没有相关经营网店的问题呢?

经法官:互联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因经营网店被诉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占全部未成年人案件的18%。在审理中,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经营网店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电子商务平台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核实机制不完备。民法典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劳动收入具有浮动性,平台在识别开设店铺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上存在困难。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均允许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实名身份信息认证开设店铺,但未制定民事行为能力核实措施及及风险防范措施。二是未成年人经营网店与他人建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效力不确定。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经营网店的未成年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前提下,行为效力则需根据该店铺的经营范围、营业额度等具体因素来判断,这样的不确定性会严重影响交易稳定性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未成年人经营网店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如果未成年人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需经由其监护人同意、追认方可生效,否则合同无效。因此诉至法院的相关案件需要追加未成年人监护人,但平台并未采集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信息,这也会导致后续纠纷解决的困难。

主持人:好的,那么您对此有什么建议呢?

经法官:对此我们建议:一是司法机关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指引作用,释明未成年人经营网店风险及法律责任。二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切实履行平台责任,完善身份识别机制和平台内经营者民事行为能力核实机制,强化对未成年人用户的识别、引导和管理。比如要求未成年人提供社保证明等证据证明其民事行为能力,详细核实未成年人生活来源情况,并要求提供监护人身份信息等。三是监护人要落实监护职责,发现孩子有开设网店的意愿的,要强化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对孩子的行为能力进行基本的判断,给予正确的引导,以免引发纠纷。 http://t.cn/A6lI6Mgp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