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一母亲不知道儿子世越号惨案去世7年,预计获赔3.7亿韩元国家赔偿】
亲生母亲时隔7年得知儿子在世越号事故中死亡的事实后,以国家为对象提出了损害赔偿诉讼,预计将获得超过3亿韩元的赔偿金额。
但是,此次事件的二审中,虽然死亡儿子的逸失收入、3.7亿韩元的精神损失费债券、3000万韩元的亲生母亲固有的精神损失费债券均被认可,但大法院认为亲生母亲固有的精神损失费债券已经过了消灭时效。
14日,大法院3部(主审大法官安哲相)召开了因世越号事故死亡的A某的亲生母亲B某以国家为对象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上诉审宣判,大法院打破了判决原告部分胜诉的原判,将案件送回了首尔高等法院。
据悉,B某在2000年与丈夫离婚后,与A某没有任何交流。 A某在2014年世越号惨案时死亡,但父亲没有向B某传达A某死亡的事实。
之后B某在2021年1月得知社会惨案特别调查委员会方面没有领取世越号惨案国民捐款的事实后,打电话来得知了A某的死亡消息。 据悉,B某在得知儿子死亡的消息后哽咽着说"我儿子是因为世越号而死的吗"、"他上的是檀园高中吗?"
一审以消灭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接受B某的请求。 民法上的损害赔偿时效为3年,但2014年世越号惨案的损害赔偿请求在2021年提出,因此认为消灭时效已经结束。
但是二审认为,B某知道A某死亡事实的时间是2021年,在消灭时效结束前提出了诉讼,消灭时效还没有结束。因此二审判决:"国家向B某支付4亿韩元。"
相反,大法院表示"对于从A某处继承的逸失收入和精神损失费债券(3亿7000万韩元),适用民法第181条,即从确定继承人时起6个月内消灭时效的进行终止,所以从时效上来看并没消失","B某固有的精神损失费债券(3000万韩元)适用《国家财政法》规定的5年消灭时效期限,已经过了这一期限",因此驳回了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