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舌的南瓜本尊
23-12-13 17:48 微博认证: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鹅城官方通报讲茶大堂剖腹证粉乌龙事件】民国八年,鹅城第一法院对张某某诉胡某某、武某某侵犯六某某名誉权一案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民国八年某月某日,六某某于茶馆购买了孙某某的凉粉食用,自行离开后,孙某某以为六某某吃了两碗的粉只给了一碗的钱。听到孙某某反映后,胡某某、武某某找到六某某,询问几人是否愿意就近于茶馆断案解决纠纷。

得到同意后,六某某自行来到茶馆吃瓜群众中理论,理论过程中,胡某某未主动发生肢体冲突,系六某某自行推搡并持枪威胁孙某某。

胡某某善意提出,可以帮助六某某支付凉粉钱,不料六某某自行用小刀刺入腹部。

胡某某告知六某某自己检查不清楚,六某某进一步自行剖开腹部,接下凉粉。随即对茶馆吃瓜群众澄清,大喊“是不是只有一碗?!”

随后,胡某某、武某某向六某某鞠躬道歉,说:“我知道你只吃了一碗。”

六某某情绪激动,倒地不起。六某某长辈张某某随后到达现场,胡某某提出承担六某某的医药费,张某某拒绝,并对胡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某、武某某的涉案行为应当分为当时及事后两个阶段予以评价。

首先,纠纷发生时,胡某某、武某某误以为六某某吃了两碗粉只给了一碗的钱,基于维护孙某某利益及县衙公信力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

同时,因纠纷发生于茶馆,围观群众不多,并未引起鹅城全城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对六某某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

六某某剖腹证粉后,胡某某、武某某已及时道歉,接受张某某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医疗费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其次,纠纷后,胡某某、武某某、孙某某未在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六某某自行扩大伤口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胡某某、武某某。因此,胡某某、武某某不构成对六某某名誉权的侵犯。

综上,对张某某要求胡某某、武某某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六某某坟头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公共场合遇到冲突应保持平和的心绪和对权利的尊重,秉承冷静和理智,用礼貌平和的方式处理问题,理解和尊重他人的情绪和需求,以此实现鹅城人际氛围的提升,共同促进鹅城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