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丁彦皓的第二份判决书来了!还会有第三份、第四份,坚决维权到底!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珂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彦皓在“丁彦皓聊投资”(微信号 dny-doctor)微信公众号中发表道歉声明,为原告饶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声明需至少保留 48 小时(致歉内容经本院审核,若被告上海珂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彦皓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饶谨申请,依法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上海珂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彦皓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珂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彦皓赔偿原告饶谨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及维权合理支出(律师费)1500 元。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