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俞律
23-11-23 15:25

关于扬州地区普通住宅空置房如何收取物业费的政府答复:
按照《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扬价服[2017]4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事实已入住的除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六个月(含)以上的房屋,业主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公共能耗费"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合同约定执行"。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