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3-11-02 18:04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今天有人问到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在实践中是否存在争议,我之前写过一次,这次直接粘贴过来。关于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是支持观点一,但不排除有观点二的存在。比如本案一审法院持观点二,对于倒推超过三年的物业费不予支持;本案二审法院对于一审判决进行改判,其所持观点为观点一。

观点一: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长期性、继续性合同,物业服务期间内产生的物业费系同一合同项下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长期的稳定的合同关系,维系其合同的基础是互相之间的信赖,业主没有支付某一期的物业费,物业公司没有及时追索和主张,并非怠于行使权利,而是基于维护双方间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对业主的信任和谅解。虽然每季度或每年度物业费的支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这一独立性并不足以否定缴纳物业费作为同一合同项下债务的整体性。如果诉讼时效从每期物业管理服务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将会割裂同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整体性,还将导致债权人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服务方与接受服务方之间的互信。因此,该观点认为物业服务因系同一合同项下的阶段性服务,物业费债权请求权系同一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分期给付之债的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189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物业费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笔物业费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观点二:虽然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长期性、继续性合同,但每期对应的物业费具有独立且明确的缴费期限,系独立的债权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典》第189条所指向的情况是债权标的只有一个,只是在付款方式上有一定的期限以及次数的特殊约定,其内部并不存在独立的债权。但在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纠纷中,业主每应当缴纳的物业费金额是确定的,即债权明确、主体明确、履行期限明确,此时构成一个独立的债权,因此其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故在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就案涉独立的物业费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进行过催告,未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仅支持受三年诉讼时效保护、倒推三年的物业费。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