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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述题素材储备(六)@民法李劲松
该述缔的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均与合同的订立密切相关。按照合同法原则,一方因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违约责任制度保护的是当事人因合同所产生的利益。但是,在合同未成立或合同无效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如何保护受害人并使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则是缔约过失责任解决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通常适用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以及合同因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形下产生的责任,即在因当事人不存在合同关系,难以适用违约责任的情形下所产生的责任。
两者存在明显区别,表现在:
第一,从责任性质上,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就是解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问题。
第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第三,从赔偿范围上看,违约责任通常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又包括了履行利益。而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要求赔偿。
第四,从赔偿责任的性质上看,对于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但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一限制的问题。
第五,从免责条件来看,法律并未对缔约过失责任专门规定免责事由,但在违约责任中则存在免责事由。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