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管制和放弃管制,都会驱赶投资者。然而,过度管制与管制不足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 个案区分、就事论事才是恰当的方法。
转让是股票价值最重要的构成,可转让股份和不可转让的股份,价值不可同日而语,只要想想:有几个人会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合伙人权益?为什么聪明的银行家都不愿接受或者大折扣作价不可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一定时间限制售让的股份作为抵押?就不难明白这一道理。
针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行人、保荐人、审计师、律师的诉讼,只能是集体诉讼。没有集体诉讼,受损害的一方绝对没有希望得到司法救济,实际上也就是豁免了市场欺诈者的赔偿责任。像这样一个被无数次证明的道理,如果偏偏不接受,期待人们对事后救济还会抱有信心,那本身是不正常的。
管制应当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而不是人为增加发行、上市和交易成本。在股票无纸化的情形下,为什么还要通过券商买卖?就像都有网上银行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到银行柜台去存取?上市公司“依法依规”、长期购买“保荐人”的专业服务,这是不是人为制造服务品种、限制服务提供者和指定服务对象?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