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争人工受精孩子男方非生父#男方因故无法生育,二人婚后用精子库的精子人工授精而生育子女,只与女方有血缘关系。随后二人离婚,并争孩子抚养权,法院判孩子随男方共同生活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
在离婚诉讼中争取孩子抚养权,孩子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判断原则是“有利于孩子成长”,这则新闻中并未披露案件双方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孩子平时由谁照顾更多等内容,如果本案是通过判决的形式确定抚养权归属,只是考量了男方没有生育能力这一情节,我认为这个判决有待商榷甚至有失公允。
毕竟男方还可以再婚后继续通过精子库人工受孕而得到孩子,那他一旦再婚,这个与他无血缘关系的孩子该如何自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女方通过人工受精而孕育子女,她所承受的痛苦超过自然受孕本身,也就是说她为这个孩子的诞生付出了更多。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