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评大同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刚看到这个案件的时候(是的,我要称它为案件,不是事件),我有种五雷轰顶,三观尽毁的震惊感。案件中涉及欺辱他人的当事人居然是两个9岁的小孩。作为媒体人,日常报道中不是没见过一些小小年纪不学好的孩子,但是9岁的孩子干的这些事真的还是超出我的认知。一直在说犯罪未成年低龄化,万万没想到已经低龄至此。
官方公布的处理结果中,对涉案的两名男孩“予以训诫”。什么是予以训诫?通俗点说,就是书面和口头的批评教育。同学间打架、闹矛盾,也可以是书面保证,口头批评。两件事明显程度不同。还有一个是“心理辅导,行为矫正”。这个辅导周期是多久?有无长期行为观测制度?
但其实,比起这两个9岁小孩,我的愤怒更多是对家长。同样的校园环境,这两个小孩为什么会有这些污秽的想法?我只能想到是家庭的影响更多!所以,我和很多网友一样,看到处理结果,失望,愤怒,甚至害怕担心。
这些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讨论很多,但是校园欺凌事件还是不少。到底应该怎么办?真的就无解了吗!
#律师建议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英美法系中确立了“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即对于犯罪行为极为恶劣,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果主观恶意大,这种“恶意”可以把自然年龄差的部分补上。以英国为例,英国规定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少年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他们知道恶性后果而实施危害行为,则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杀人后的藏尸行为,贿赂证人行为,嫁祸于人行为等,都具有恶意补足年龄的效力。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