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达逸语
有较真的网友问我为什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反应这么大,那我就再进一步解释一下。我是研究法律社会学的学者,法律社会学里有两个经典理论,一个是“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的区分,另一个是“街头官僚”理论。第一个理论的意思是说,法律实践从来不会完全遵循法律条文或者立法者的本意,一旦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总会发生各种立法者意想不到的变化。第二个理论则是说,基层执法者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虽然地位卑微,但在处理某个具体案件时却往往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街头官僚的个人兴趣和利益会渗入执法过程,对执法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如果用这两个理论视角来审视一下“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这样既模糊又宽泛的法律表述的话,很明显,它会给基层公安干警留下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就算立法机关的本意是好的,但进入日常法律实践之后必定走样,后患无穷。不信的话,我们走着瞧。
发布于 安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