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3-08-27 10:26 微博认证: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情感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看了山东高法公众号的一个案例:
案号:本案案号:(2022)豫02民终6585号
案例名称:保险公司理赔后无权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开封中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诉胡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8日,贾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S316线行驶某路口,与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何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某无责任。案涉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案涉机动车第一受益人指定账户支付了3万余元,后起诉向胡某某追偿,要求其返还理赔款。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的速度、硬度、重量及危险性远高于非机动车,客观上具有更强避险义务和操控义务,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机动车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理赔后无权再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基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的速度、硬度、重量及危险性远高于非机动车,客观上具有更强避险义务和操控义务,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机动车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机动车车主不具有向非机动车方主张车辆损失赔偿的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就缺乏前提条件和基础。

问了审理过这类案件的法官还有经常办这类案件的律师,老实说我不能理解。而且感觉这个趋势应该全国统一了。

首先我理解这样裁判的动机是好的,毕竟保险公司处于物质比较丰富的一方,非机动者一般是弱者,应该倾向保护弱者。这个动机值得捍卫。
但还是那句话,得考虑一些连锁反应和保险公司的应对。
第一个弊端是引发非机动车的道德风险,这就不展开了。懂得都懂。
第二个弊端是利好鉴定机构,因为这种情况下肯定要鉴定什么是非机动车,一旦落到这一步又会产生大量权力寻租的机会。
第三个弊端是保险公司必然会提高保费率,这不还是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吗。
第四个则是,如何认定非机动车的“故意”,这种主观要件虽然与交通事故认定书高度关联,但关联未必一致,这是其一。其二,权力寻租又会这里产生。

当然,保险这块我不专业,只是凭感觉写的。或许是我瞎焦虑。如有错误,指正就是。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