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献贵民法[超话]# 【主观题刷题003】2009年1月1日,巴音苏木政府投资开办巴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音煤矿),并注册为唯一股东。在煤矿开办过程中,巴音煤矿先后向农业银行贷款1500万元,并以巴音煤矿采矿权作为抵押担保。煤矿经营不善,无力偿债陷入困境。2012年8月31日,巴音苏木政府与巴音煤矿的承包人郝某、金某二人以及旗乡镇企业管理局、农业银行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巴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以及其拖欠农业银行的债务整体转让给原煤矿承包人郝某、金某二人,同时,允许郝某、金某继续使用原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郝某、金某接受企业之后,为了经营方便并未办理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在经营过程中,巴音煤矿一直无力偿还贷款,巴音煤矿拖欠贷款1500万元。农业银行清理不良资产时,于2014年8月25日将上述贷款剥离于长江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同日,长江公司在当地省级报纸上公告了不良资产的转让情况并向各债务人公告催收。2015年9月,长江公司要求巴音煤矿偿还贷款本息,郝某、金某与长江公司协商,以巴音煤矿整体抵偿长江公司继受农业银行的债权。巴音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单某与长江公司负责人雷某签订了《一般抵债协议》,约定将巴音煤矿所有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长江公司,后附巴音煤矿的煤矿、采矿设备、办公楼、煤矿采矿权证、企业经营手续等巴音煤矿全部资产和权利清单。长江公司接收巴音煤矿的全部资产之后委托采矿工人包某负责看管煤矿资产。
2019年7月,郝某、金某以长江公司、自然人包某以及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返还属于郝某的巴音煤矿所有权以及煤矿经营期间的所得。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般抵债协议》未经郝某、金某签字当属无效。
请分析本案中巴音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单某与长江公司负责人雷某签订的《一般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同时分析郝某、金某有关该协议效力的主张是否合法?[羞嗒嗒][羞嗒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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