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3-08-02 12:03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张明楷教授最新文章:轻罪立法的推进与附随后果的变更。

正因为非刑事领域的附随后果缺乏合理性,至少过于严苛,所以,许多学者主张设立前科消灭制度。亦即,轻罪化的立法虽然有其合理性,但由于我国缺乏前科消灭制度,导致普遍存在“轻罪不轻”的现象,甚至出现了犯罪的直接后果与间接后果轻重“倒挂”的不正常现象;辅以前科消灭制度的轻罪化,才能真正实现刑罚轻缓化。

例如,可以仿照追诉时效的规定设置前科消灭的时间条件。亦即,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下列期限前科消灭:被判处缓刑的,缓刑考验期满;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经过3年;被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经过20年。

显然,有关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是以认可现行的附随效果为前提的。可是,倘若不修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按照上述建议,重罪犯人刑满释放后,仍然在很长时间内不能从事许多职业(等到前科消灭可以就业时,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其子女的升学、就业等也依然受负面影响,同样不合适。所以,本文的观点是,与其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不如删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犯罪的附随后果的规定,与此同时,将现行法律、法规中的附随效果变更为刑法上的资格刑内容。亦即,将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职务或者职业规定为既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既可择一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的资格刑,且该资格刑的适用以必要性与关联性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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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