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超话]##法律[超话]# 关于食品安全法,十倍价款/损失三倍,1000保底的规定,今天发了一位同学日料店吃出头发维权通知的帖子。
收到不少同学的私信,这位同学@姑苏城杜公子 通过诉讼,执行维权成功,并且坚定了学法律当律师的信心。
1.关于这个食品领域的十倍赔偿,每一年典型案件都会引起很多争论,比如去年的重庆蒸肉案,一个小经营者出售未标明厂家,保质期,生产日期的的蒸肉,遇到职业打假人,重庆中院判了5万元赔偿。
舆论中有很多声音对被告方表示同情,认为职业打假人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2.在这类案件中,我坚定的支持:应果断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适用价款十倍/损失三倍赔偿,1000保底的规定,支持买方维权。不应区分经营者的规模大小。
(1)食品安全大过天。
就拿重庆蒸肉案来说,熟食上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真变质了,买家误食,重病乃至死亡,卖家是否还值得同情?
以5万的民事责任,让卖家改正,是否比小错不罚,大错入刑要合理?
(2)在实践中,大的食品企业内控,品控相对比较到位。爆发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概率并不是很高,相反小的经营者限于技术条件,经营环境等,品控难以到位。难道不是更应该在行政监管上,民事责任上加强对小经营者的力度吗?
此时,为何要泛滥莫名其妙的同情心呢?既然是经营行为,就守经营规则,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
学法律的同学,要警醒媒体上的叫委屈博同情:他/她为什么不给你讲法律,讲规则?而是在媒体面前博同情?
有一种可能就是:他/她在法律规则内,违反了规则,具有可罚性。
(3)食品领域的小经营者如果遭遇职业打假人,怎么办?
不怎么办!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食品,药品领域,经营者不得以购买者明知为由抗辩。
背后的逻辑在于:食品安全大过天,相比于知假买假者的不正当性,卖家所产/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更具有可罚性。
若职业打假人的行动能够消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善莫大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