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7-18 16:50

帮费律师看一个瑞士的仲裁案,了解了一些瑞士法中关于损害赔偿很有意思的点:

1. 减损规则
a. 没有成文法
b. 非成文法中得到广泛应用,从诚信原则中推导出来
i. The scope of the duty consists in obliging the aggrieved party to attempt to reduce the damage by taking the measures “that can reasonably be required of them” (this is the criterion of “Zumutbarkeit” or “reasonableness”)
ii. Aggrieved party 实施减少损害措施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支付,与是否成功地减轻了损害无关,只要这些措与遭受的损害成合理比例 (reasonably proportional to the damage suffered)。
iii. 减损措施失败的风险由违约方承担,因为受害方为试图减少损害而合理承担的费用总是与造成损害的不履约行为有充分的因果关系。

2. 可预见性规则
a. 瑞士法无成文规则,未规定债务人对损害要有客观预见性/主观预见性
b. 可能对应的是:“充分因果关系”(adequate causation),即只要损害与不履行义务有关,根据事物的正常发展过程和生活的一般经验,作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出现,损害就是可以赔偿的。
c. 因此,损害的客观可预见性(即处于债务人地位的合理的人的可预见性)可能在确定什么应被视为 "事件的正常过程 "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主观可预见性(对有关债务人而言,即使是善意的)不起任何作用。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