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中九大法律问题五人谈(3)
7、被告人涉嫌蓄意杀人,其辩护律师能为其做无罪辩护吗?
陈复军:剧本初稿中有句台词:“被告人朱辛涉嫌蓄意杀害妻子,但其辩护律师仍为其做无罪辩护,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当时审读剧本时,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本身导向错误,您怎么看?
刘子墨: “但”“仍”这样的措辞,是对律师做无罪辩护给予的贬义评价,因此导向确实是错的。在法律实践中,朱辛只是涉嫌犯罪而已,律师为其做什么方向的辩护都是正常的,是辩护技术层面的问题,不能对律师的辩护进行道德褒贬,更无可指责。后来对这句台词进行了修改是正确的。
8、大学生为别人“跑分”就一定涉嫌犯罪吗?
刘子墨: “跑分行为”是否一定涉嫌犯罪?如果剧中的大学生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在协助“7.23专案”嫌疑人通过“跑分洗钱”的方式转移非法所得,就不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别人跑分就涉嫌犯罪,这个判断不就成了客观归罪吗?
唐新宇: “跑分”是行话,如果明知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还去提供转账服务,就涉嫌构成电信诈骗共同犯罪,如果主观上知道或认为对方是在“洗黑钱”,认为有可能是犯罪所得,但不知道是因电信诈骗所得,就不构成电信诈骗共同犯罪,而是构成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仅仅为对方提供银行卡,本人即使没有实施转账行为,也构成“帮信罪”。
刘子墨:对,当事人起码有主观过错,哪怕是推定明知,才涉嫌犯罪。不能说在完全蒙圈的情况下帮人跑分就一定构成犯罪。
9、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可以对嫌疑人进行讯问谈话吗?可以由检察官向嫌疑人宣告审查逮捕阶段的权利义务吗?
谢鹏程: 审查决定逮捕前,检察官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宣告逮捕时,检察官可以向嫌疑人告知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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