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中九大法律问题五人谈(2)
4、发布不实言论的当事人即使撤回视频并道歉,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陈复军:剧中尹天成被造谣性骚扰女性,检察官王鹤宇直播普法,编剧时我们增加了一句台词,解释说:发布不实言论的女性即使撤回视频并道歉,也是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这个说法准确吗?
唐新宇: “两高”在2013年通过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国家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正确的处理方法:1、向司法机关报案,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远远超过五千次,且被转发远远超过五百次,要求对发布信息女子以诽谤罪提起诉讼。2、确认传输信息是违法信息后,向政府反映,由网信部门责令改正,给于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3、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自诉案件,受害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由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可以提起公诉的,这叫“自诉转公诉”。
刘子墨: 如果剧中当事人是基于个人认识错误以为尹天成是性骚扰,因此上网发帖,不构成诽谤罪。评价是否犯罪的标准是要主客观结合,当事女生如果没有主观虚构事实的故意,不能仅凭她网上发布视频这一客观事实,就认定她涉嫌诽谤犯罪而进行客观归罪判断。在《公诉》中,当事女生是受肖沐恩背后势力安排,故意发布视频诋毁尹天成,就属于有主观虚构事实的故意,就涉嫌构成诽谤罪。
5、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涉嫌犯罪吗?如何处罚?
陈复军:剧中,网红边丘丘故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情况,相关部门会怎么处理?
唐新宇: 《国家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刘子墨:剧中,边丘丘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惠权公司依法应当停止传输(封边丘丘账号),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将存储边丘丘账号数据的服务器封存,向司法机关报告,供司法机关提取涉及边丘丘的数据)。
6、教唆别人自杀是犯罪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陈复军:如果剧中张小北真的跳河自杀致死,网络围观起哄的网友会不会被定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
刘子墨: 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需从属于正犯。自杀不构成犯罪,因此怂恿自杀或者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的,通常也不构成犯罪。除非教唆、帮助行为足以剥夺支配被害人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成立间接正犯的,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另一层面,我们日常用语中的“教唆”不同于刑法上的“教唆”,后者指的是引起他人犯意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本身就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即使围观群众起哄,也不构成刑法上的教唆犯,不过这种起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像剧中即使张小北自杀致死了,围观起哄群众不可能定为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但是这种起哄本身,却是不能被社会道德所容忍的,是一种严重的道德问题,应该受到舆论和公众的谴责和唾弃。司法、政府和媒体也要积极站出来发声,共同营造正确的社会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