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审查一些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生效案件的时候,发现法院对当事人没有上诉就申请再审,驳回的理由大多用到的是类似于当事人未上诉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理由,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个人觉得,这个理由欠妥。这个理由出自最高法院的一个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现在已经被好多法院所引用。且不说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说理本就不具备什么参考价值,不审查案件本身是否存在法定再审情形径直用这个理由驳回,实在是不够妥当。
好在,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还是能够作为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最后兜底,已经有好几个被法院以上面的理由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案子到了检察监督阶段发现法院裁判错误予以纠正的了。
其实我想说的是,能在法院阶段就纠正的案子,就不要搞到检察院去纠正,程序空转对当事人的损害,有时候不比判决实体不公轻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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