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回应女子称11年前遭老师侵犯#
科普一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负有照护职业人员性侵罪,对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即使经该未成年少女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也构成犯罪,最高10年。
这是立法的极大进步。一方面,14-16的少女思想往往不成熟,认知不全面,容易对他人在情感上产生依赖,利用老师、医生这种优势地位往往更容易得逞,表面上少女同意了,但其实依然是被剥削的一方。另一方面,在这样的案子中,很难认定为强奸,发生的场合相对比较私密,难以调查取证,且行为人都会以少女同意作为脱罪理由,以前很多教师性侵女学生,养父性侵养女的案子最后都不了了之。
为了弥补这个漏洞,刑法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现在即使少女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也构成本罪(调查取证也效率很多,只要行为人承认性行为的即可定罪,而不需要调查少女是否同意),少女不同意的,构成强奸罪。
根据女子的描述,第一次性关系的发生就是赤裸裸的强奸,但时间过去太远了,证据基本上湮灭,强奸罪很难成立。可惜的是,负有照护职业人员性侵罪2021年3月1日才被规定为罪,也无法溯及既往到十一年前,因此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刑法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全面,但很多人只知道强奸罪,现在你应该知道,只要女性在14-16之间,即使被那些人渣诱骗发生性关系的,也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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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