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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找到案号和文书
案情大概是孩子父母双亡,姑姑承担起抚养义务,为了孩子将来着想,给他买了一套房子,结果孩子不幸30岁离世。
由于孩子已无法定继承人,姑姑认为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是孩子的天然的遗产管理人,故将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房屋的全部份额。
朝阳区民政局代理人向法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朝阳区民政局对自然成为孩子的遗产管理人没有异议,但姑姑在孩子死亡后,并未将孩子死亡的情况告知居委会,也未告知朝阳区民政局,亦未通过特别程序指定朝阳区民政局为孩子的遗产管理人,认为姑姑直接提起诉讼存在程序瑕疵。
孩子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民政局为孩子的遗产管理人。姑姑、朝阳区民政局对朝阳区民政局为孩子的遗产管理人并无争议。指定遗产管理人旨在解决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的争议,而非分割遗产、管理遗产的法定前置程序,姑姑为依法分割孩子的遗产而起诉朝阳区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多方证据都指向姑姑一直抚养孩子,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姑姑对孩子的扶养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结合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姑姑分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故法院对姑姑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值得惊喜的是,法院发现的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规范履职、参与诉讼方面主要存在的困难,因此提了司法建议,想以后为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做贡献。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