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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31 07:21 微博认证:微博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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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一个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确定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计算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有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专门制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如福建省、北京市、山东省、重庆市等),对各类伤情停工留薪期期限进行了规定。对于没有制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地区(如江苏省),一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凭职工治疗工伤就诊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来确定。但因为这些地区没有对停工留薪期期限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会出现劳动者虚开休假证明,从而享受超额停工留薪期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各地法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劳动者的伤情状况及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作出综合判定。如在马某威与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20)苏05民终10458号】中,审理法院认为,确认停工留薪期应依据劳动者的伤情情况、治疗过程、伤残等级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马某威虽提供了相应的诊断证明,但诊断证明并未明确指出马某威身体存在不适等情况。结合马某威所受工伤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事实,并参照《苏州市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参照标准》,一审酌定马某威的停工留薪期自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4月29日止,并无不当。此外,还有地区(如广东省)依据医疗终结期确定停工留薪期。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计算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工伤保险条例》未对“原工资”进行明确定义和解释,各地规定中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3.受伤前12个月除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河南省采取的是第一种计算方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浙江省采取的是第三种计算方式,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等绝大部分地区则采取第二种计算方法,即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处理方式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且不存在延长或重新起算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劳动者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仅如此,如果劳动者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其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无法确定,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旷工处理。第二,如果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没有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则劳动者有义务正常上班,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包括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四、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同时主张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双重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损害的,其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误工费。因此误工费是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而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中的一种。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否从侵权人那里获得了误工赔偿,都不影响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劳动者都可以要求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待遇。也就是除医疗费外,对于其他项目法院支持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而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所以劳动者有权主张双重赔偿。《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就明确,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此外,在2021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法院明确认为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双倍赔偿。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所以综上,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微博新知博主#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