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锁价定增#
除了《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对上市公司收购人有一些一般性的规定之外,实践中交易所还会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收购主体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导致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上市公司实控人信息、收购主体是否包含不合规或者过高的杠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等问题,这些随着近年来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的活跃已经逐渐为市场所熟悉。
上述规定本意是为了避免“不适格”的主体控制上市公司,因此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即便主体不被监管机构认可,最坏的结果也就是收购终止,未必有多大损失。但近年来,随着锁价定增这一工具越来越广泛地成为收购方案的一部分,而锁价定增对象由于能够以8折的价格认购增发股份对中小股东构成较大稀释而被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格外关注,其关注点不同于作为上市公司收购人的“适格性”,如果在设计上市公司收购方案时未考虑这一点,通过存量股份收购+表决权委托+锁价定增的配套方案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则一旦锁价定增无法成行,仅依靠少量的存量股份和表决权委托将给收来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埋下重大隐患。因此,一旦收购方案涉及锁价定增,则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搭建务必要慎之又慎。http://t.cn/A6CrGEAs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