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起淮
23-03-21 01:37 微博认证: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

从“3·21”东航飞行事故调查通报看我国的空难赔偿
3 月 20 日,中国民航局发布了东航 132 人遇难坠机事故调查进展:由于本 起事故非常复杂、极为罕见,调查还在持续深入进行中。那么空难事故调查一般 需要多久?调查难点又在哪里呢?
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和世界惯例,以及我们国家的规定,事故调查报告 应该在 12 个月内(一周年以内)尽量完成。如果最终调查报告在 12 个月内完不 成,那么需要在事故发生的每周年时要发一个事故调查声明。所以这次东航的这 个声明,实际上是在执行和履行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规定,这是个硬条件,每周 年都应该有一个事故调查声明。
实践中,随着航空业的发展,民航空难的不断翻新,目前对于空难事故的调 查周期,无法确定它的具体时间。比如 2019 年 3 月 10 日埃航坠毁,4 月 4 日发 布调查报告,用时近 1 个月。2020 年 1 月 27 日科比空难事件,发布调查结果用 了一年多。中国 2010 年 8 月 24 日伊春空难,2012 年 6 月 29 日发布调查报告, 这个过程将近 2 年。而 2014 年马航空难,黑匣子至今没找到,即使找到也不可 能秒出结果。
关于空难处理的难点,一般会集中在五个方面。
首要难题是法律适用。空难的处理是适用国际公约,适用国内法还是他国的 法律?尤其是涉及到国际航班,还有进口的飞机,是飞机的问题,比如主要部件 发动机的问题,还是其他因素?这些都将影响空难处理的法律适用。
第二个难题主要是在管辖。受害者家属要选择专业的律师和对的管辖法院, 一方面要根据《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遇难者或其家属可以选 择以下地点之一起诉:1)运输目的地国法院;2)承运人的住所地法院;3)承 运人的主要营业地法院;4)承运人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院,以及 5)事故发 生时乘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地法院。另一方面也要根据事故的责任认定选择管辖。 管辖地并不容易确定,像马航,就涉及到美国、马来西亚、中国,还涉及到英国 等很多地方,马航家属起诉的五个被告包括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 空有限公司、波音公司、罗尔斯·罗伊斯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德国的安联保险集团,所以说管辖是一个难题。 第三是事故调查的难度。目前为止我国民航局相关文件明确了航空事故调查不以追责为目的。航空事故调查报告作为民航专业技术报告并不直接对事故责 任进行认定,主要是为了查明空难的发生原因,为了保证航空器的飞行安全,防 止将来再出现类似问题做出调查。但是每一起空难之后,调查报告都会作为赔偿 的相对依据。此外,飞行器是封闭的,是在高空中,一旦发生空难,飞机上的大 多数或者全部人员都将遇难,那么我们怎么能够取得相应的责任认定?
第四是受害者家属去怎么查?只有通过官方的、专业的专家调查结果。所以, 事故调查报告应该可以作为民事赔偿和其他处理时可以借鉴的。目前在世界各国 法律实践中,审理赔偿中大部分都作为赔偿依据了。
第五是我们国家的赔偿标准问题。目前为止,中国的空难死亡赔偿成为世 界上为数不多的,已经十几年没有变动的一个标准。当时包头空难赔偿限额人民 币 7 万元,最后实际总共对每位机上遇难者赔偿 21.1 万元。随后 2006 年,由于 矿难和其他重大生产事故发生,国家制定了 40 万的标准。这个不科学,没有跟 国际接轨,数额没到位,也没有可调整的余地,是一个出台就落后、难以让人接 受的标准。
另外一个是赔偿的程序。虽然我们有先行给付这么一个法律原则,但是在空 难赔偿上的法律起诉很难兑现。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第一梯度的特别提款权,只 要发生空难,马上需要赔一个基本的数字给到家属,然后通过空难的不断调查, 责任查明,在做出如果责任归属于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机场或者其他人,那 么这些责任人承担无限赔偿责任,上不封顶。我们为什么不能做?一旦发生空难, 就按照标准先给家属给付基本费用,后面再说是不是航空公司的责任,是不是飞 机制造商的责任,是不是机场维修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另外,蒙特利尔公约我 们是缔约国,而且是公约四种应用文字的一个国家。公约明确每个梯度的特别提 款权是每五年调整一次,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制定一个空难的赔偿标准,每五年或 者每三年调整一次?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大家比较关心,比如说空难发生,你上商 业保险、人身保险,航空公司上的保险,这保险跟赔偿冲不冲突?我们明确地告诉每个人,法律是不冲突的,上的越多,得的保险赔偿越多,空难照样要赔偿。 但是中国不是这样考虑,经常会带来一些别的说法。另外,机主不适用空难赔偿, 他适用的是工伤事故赔偿。因为他跟航空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所以 这是法律适用上的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都亟待去修订相关的航空法,不管能不能全文修订,至少空难赔偿 应该进行修订,不要每次出现空难赔偿再考虑,直到申请修订法律时,列出计划 来到现在为止都没有修订,这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
最后一点就是,空难发生后,每个国家都不希望社会出现不和谐因素,会出 现有些空难处理耗时太久的问题,部分案件拖到最后调解,很多人的家属甚至遗 产继承人都去世了,有的实在撑不下去只好接受。实际上空难赔偿是一个常态化 的,一拖再拖本身就是制造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我们应正视空难赔 偿中存在的问题,要修改和完善我国国内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 立法,应充分考虑我国航空运输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航空运输的国际性,实现 我国空难赔偿相关法律制度国际化与本土化的融合。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