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3-03-07 05:04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刑法主观题之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争论

这里要探讨的问题是:共同犯罪应否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所谓共犯的本质问题)?换言之,二人以上的行为在哪些方面是共同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对此,主要存在两种对立观点,即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例如,A以杀人的故意、B以伤害的故意共同对C实施暴力行为并导致了C的死亡。该说的部分主张者认为,由于A与B都是正犯,但各自触犯的罪名不同,因而不成立共同正犯,只能分别以单独犯论处。根据此观点,D以杀人的故意、E以伤害的故意共同向F开枪,如果只能查明F是因为中了D或者E射击的一发子弹死亡,但不能查明子弹具体由谁的枪支射出时,D就只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E只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这样的结论虽然严格限定了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但却没有考虑法益侵害的事实。正因为如此,犯罪共同说现在已基本被淘汰。

犯罪共同说中的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例如,A以杀人的故意、B以伤害的故意共同加害于C时,只在故意伤害罪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由于A具有杀人的故意与行为,故对A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再如,D教唆E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而E实施了抢劫行为时,D、E在重合的限度内即敲诈勒索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由于E具有抢劫的故意与行为,故对E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共同说认为(事实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或者说,各人以共同行为实施各人的犯罪时也成立共同正犯。换言之,在“行为”方面,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也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只要就实施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对此,命题人的观点是行为共同说。其认为,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首先是指违法层面意义上的犯罪。而完全意义上的犯罪包括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与有责两个层面,所以,对共同犯罪应当采取行为共同说。 例如,只要能查明A、B共同对C实施暴力致C死亡,就应认定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并将死亡结果归属于A、B二人。至于A与B的责任(各自的故意内容、构成何罪名),则另当别论。再如,A、B具有共同的盗窃故意,A望风,B进屋实施盗窃。B在盗窃过程中对主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但A对此毫不知情。由于抢劫包含了盗窃,而A、B之间具有共同的盗窃行为,因此,二人依然成立共同犯罪。只不过在有责性层面,A的罪名是盗窃罪,B的罪名是抢劫罪。

#每天早上5点多起床跟老蔡学刑法#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