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评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一人犯罪影响子女考公合理吗#
我也比较认同一个社会不能搞“连坐”,这就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惩戒、治病救人的作用。
罗翔教授认为,惩罚的根据应该以报应为主,功利为辅。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无论能够实现多么美妙的社会效果,都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
连坐制度属于典型的重刑主义,法家的连坐包括亲属连坐、地域连坐、职务连坐,并在范围上不断扩张。因此,牵连制度属于猛药,并不完全符合现代刑罚有节制的功利主义。
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兵役法》都没有规定家人犯罪就不得录用。至于各种内部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这又是一个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
在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的一则提议引发全网关注。他建议,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他认为,政审应当以被政审人的现实表现为主,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
我认为,法律的平等应该是一种规则的平等。也即法律的规则对所有人同等适用,在法律设定规则中每一个人都拥有相同的权利,无论富人穷人,尊贵卑弱,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各种为人的基本权利。罪刑法定、罪责自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则之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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