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老人凌晨3点多猝死在物流公司分拣工作岗位上,死者家属提出了“希望按照国家的工亡条款进行赔偿”的诉求,该诉求合情合理。公司不愿意,人社部门则说“依法无据”,说死者60周岁已退休,不属于劳动者。
劳动力不足之时,鼓励超龄者再次进入新的工作岗位,甚至推动延迟退休,这算不算是劳动者。遇到意外了需要赔付时,则又说退休了就不是劳动者。可见赔付的焦点是“劳动者”。
那劳动者又是如何定义的呢?社会定义、哲学定义就不说了,不是依法治国么?就从法律定义来讲: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可见只要从事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便依然是劳动者,而不是以是否退休作为衡量标准。所以,死者家属诉求合情合理合法,当支持。
再进一步,亿万农民一生从事劳动(种植养殖等)并通过将劳动成果销售给社会以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他们却连劳动者资格也没有,这合适吗?这不让人寒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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