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面过期1天店家被索赔1000元#,法院判了】男子在店铺购买方便面,发现已过期一天,于是诉至法院索赔1000元。近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邓某称,2022年10月13日,其在广州市荔湾区某商店购买了一盒方便面和红枣,方便面价格5元、红枣价格5元,其通过支付宝支付了款项共10元。后发现该方便面保质期至2022年10月12日。邓某于是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和举报,之后,邓某将店铺诉至法院。
荔湾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邓某主张赔偿1000元的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http://t.cn/A6C20m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