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放涉毒艺人一马吗?#涉毒艺人莫再挑战公众底线#】对于涉毒艺人含笑的道歉行为,有部分网民质疑:三百六十行,凭什么有吸毒前科人员唯独做不了艺人;还有部分互联网博主和网民提出,应区别对待吸毒艺人和贩毒艺人,对于前者应当多一些“宽容”,应当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还有个别博主,将公众对于吸毒艺人的自发抵制等同于对艺人的“迫害”,称这是“猎巫行为”。
首先,对于有吸毒前科人员的行业准入限制,不止存在于演艺行业。2021年6月,山东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国家政府机关发布的行业条例规定和《山东省禁毒条例规定》梳理出了限制涉毒人员从事的行业22类,包含幼儿园工作人员、旅行社经理、教师、律师等,其中明确指出:根据《山东省禁毒条例》规定,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参与文艺演出。
此外,无论是吸毒还是贩毒,法律法规与公众舆论对其态度是一视同仁的“零容忍”。诚然,在量刑裁定上,吸毒与贩毒有着一定的区别,然而这两种行为均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也都是涉毒犯罪行为。当涉毒与艺人两个概念融为一体,无论是吸毒还是贩毒,涉毒程度之恶劣与艺人自带的“流量效应”形成的“合力”都将对整个社会产生极其巨大的负面影响,因而不存在亦不需要依据涉毒之“轻重”判断有关艺人是否可以复出。
同样,如果那些质疑抵制涉毒艺人合理性的声音真的像他们宣称的那样“独立思考”,那么请问,他们是否像“爱护”涉毒艺人一样支持着缉毒警的工作呢?
最后,笔者想从情理的角度请大家考虑是否能接受以下的任一场景:一台大型晚会上,被作为观众邀请的禁毒警察烈属“欣赏”涉毒艺人带来的表演;一档综艺节目上,涉毒艺人公开宣扬吸毒经历;一部影视作品中,涉毒艺人饰演的毒枭将缉毒警残忍杀害……如果答案是否,那么毋庸置疑,任何合理化涉毒艺人复出的尝试都将会得到一样的回答!(执笔/阮姜绍)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