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凌晨2点多,女子报警称酒后在包厢内被人强奸,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结果却发现女子系自愿与人发生性关系,后因吵架置气报警,警方查明案情后,认为女子属于谎报案情,决定给予女子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此,网友们纷纷留言,“要是成功了,又是另一个故事!”“处罚太轻了,女性违法犯罪真是没有什么成本!”“男人出门在外也要好好保护自己!”“应该按照诬告陷害罪严惩!”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来说,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而判断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案发前的双方的认识过程、认识的时间长短、双方的关系(熟识程度),案发时选取的地点、如何选点、被告人在性行为过程中的手段、被害人的受伤、呼救,案发后被害人有无报警、如何报警、报警的时间快慢等等方面综合来判断,并不是女性,说什么就是什么!
其次,没有事实依据的谎言,本就很容易被戳破!像女子这样明明是自愿与人发生关系,而因为和他人吵架置气,报警谎称自己被强奸,不仅是谎报案情,还属于诬告陷害!
前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后者,依据《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而应当注意的是,按照相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强奸罪属于重罪,别说是对女子进行拘留、罚款,就是依法追究女子的刑事责任,其实都不为过!
最后,女子害人不成反被拘,实属罪有应得!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大家,法律不是想当然,为一己私利诬告他人,企图把法律当成自己为恶的工具,其实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终只能自食恶果!
这事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