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晖-
23-02-10 10:53 微博认证: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法学家 谢晖

【案例讨论】嘉峪关一位退休职工(现年57岁),2022年初被嘉峪关私营企业嘉禾劳务公司@嘉禾劳务公司 聘用,并派往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做门卫。2023年1月12日早上7.30上班,当天晚上10.00被人发现在岗位上昏迷倒地。银行联系120送医,经医院22天抢救不治身亡。今最近,亡人之妻在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被告知“退休人员务工突发疾病劳务公司没责任。”“因为退休了,劳务公司和雇员签的是劳务合同,不算劳动合同。”诚然,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权益及相关权益保障问题,确实在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上比较模糊、令人尴尬的。诚如一位律师朋友所言:“一般而言,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亡故应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病亡者认定工伤有时间限制,是指从发病到死亡的48小时以内。本例还有个特殊性。退休人员又就业的,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如何核算赔偿金额,实务中亦有争议。但无论如何,一个鲜活的生命在工作岗位病亡,其身后事无人问津是不能容忍的。我个人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和银行都有担责义务,但如何归责及追责……还需研讨。”我与从事劳动法教学研究的一位朋友也多次讨论,结论和这位律师的差不多。我觉得,这是值得认真研讨的一个大问题,因为退休再就业,在我国既是一个趋势,也是解决劳动力不足,增益社会发展的有效措施,且已经形成了庞大的就业人群。因此,其各类权益保障问题理应得到同等关怀、同等规定。期待网友们就此多发表意见,为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出智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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