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按摩店内,一男按摩师正为一名女子提供按摩服务,万万没想到,男按摩师突然用手触摸了女子的隐私部位,女子顿感不适,但却没有言语。回到家后,女子越想越委屈,不仅求助记者,还选择了报警。
据女子王某介绍,她在某个公司上班,长时间坐在椅子上弄得腰酸背疼。向好友诉苦之后,好友向王某推荐了涉事按摩店。第一次来到店里时,王某选择了一个背部理疗。这个理疗做下来之后,王某觉得挺舒服。
就这样,王某又同意做个胃部治疗。在做这个项目的时候,为其服务的男按摩师突然掀起了她的衣服,不仅碰到了她的胸部,还将手伸向了她的内裤。王某被这突如其来的动作弄得一阵懵,反应过来的时候按摩师跟个没事人似的。
王某对此非常反感,草草地结束了胃部治疗。穿好衣服回到家之后,王某越想越觉得按摩师的行为不轨,认为自己被占了便宜。为讨个说法,王某求助了记者。可当王某带记者来到按摩店时,按摩师竟然不在。
电话联系上按摩师后,他是这样解释自己的行为的,当时那个理疗项目需要给王某扎针,扎针的时候需要王某脱掉外衣,这个过程中确实会触碰到王某的身体。
目前,男按摩师已经向王某道歉,按摩店也向王某返还了全部的服务费用。但王某还是觉得不舒服,认为自己遭到了侵犯,她已经将此事反映给当地警方。
这件事情中,男按摩师的行为如何评价?
首先,如果王某的指控及男按摩师的回应属实,根据前述案情,对于王某指控男按摩师触碰自己的胸部,将手伸向自己的内裤,男按摩师并没有否认,也就是说前述触碰事实是存在的。
在这种情况下,站在王某的角度,男按摩师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我们知道,猥亵行为是指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故意对他人性感区实施抠摸、搂抱等行为从而达到性刺激目的之淫秽行为。
另外,根据王某的陈述,她当时其实有反抗能力,也可以向男按摩师说不,但她却没有这样做,说明男按摩师实施猥亵时没有利用王某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所以,我们倾向于认为男按摩师只是实施了猥亵的违法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而《治安裁量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二)猥亵多人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案情可知,按摩师是在为王某提供服务的时候实施的前述行为,并没有履行经营者应该保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前述规定,男按摩师可能会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其次,如果涉事男按摩师能够提供证据说明自己事先已经向王某告知了治疗过程中会触碰到其隐私部位或者提供这个服务项目不可避免地会触碰到王某的隐私部位,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男按摩师没有触碰王某隐私部位的主观想法。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后,既然王某选择向当地警方报案,警方肯定会介入处理,将会依据能够固定到的证据对双方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
这件事的发生提醒我们,做任何事情还是需要注意边界。
像这种按摩事宜,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提前告知可能会触碰的部位,消费者也可以提前通知按摩师不能触碰的部位,只有双方同时保持较高的注意义务,这样的事情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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