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 惟一一个成功守成了中世纪的传统并将现代法律下的自由(liberty under the law)观念建立在中世纪所获致的诸“自由权项”(liberties)之上的国家乃是英国。英国之所以能够达致这项成就,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即英国在当时没有全盘接受晚期罗马法律以及与之相伴随的视法律为某个统治者之创造物的观念;但在更大程度上则可能是因为另一个事实,即英国普通法论者提出了一些极为重要的观念,它们多少有些类似于自然法传统的观念,但又没有用自然法学派所具有的那些极具误导性的术语予以表达。
然而,“在 16 世纪和 17 世纪初期,英国的政治结构与欧洲大陆国家的政治结构尚无根本区别,只是那时的英国人似乎还没有肯定英国是否要像欧洲大陆国家那样发展成一个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阻止英国在此后像欧洲大陆国家那样发展的力量,就是那个根深蒂固的普通法传统,因为英国人当时认为普通法并不是任何个人意志的产物,而毋宁是对一切权力(包括国王的权力)的一种限制——爱德华·科克就是为了捍卫这一传统而与詹姆士一世(James I)和弗朗西斯·培根展开斗争的,而马休·黑尔于 17 世纪末在反对托马斯·霍布斯的过程中所精彩重述的也正是这个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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