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小杨哥
23-01-03 07:27 微博认证:知名本地博主

河南许昌,女子买完面包询问收银员卡内余额后觉得多扣钱了,想要查询明细没想到老板态度蛮横,称多扣1块钱赔10块,但就是不给明细,报了警一查果真多扣32块钱,随即要求老板10倍赔偿,没想到老板改了口,称是说的气话,随即被女子起诉!

崔女士经常买面包,是一家面包房的老顾客了,店里办储值卡买面包有优惠,她也毫不犹豫的办了卡,但是办卡之后买完面包,店里也不给小票,她也不知道自己卡里剩多少钱,就问了一下。

前台的店员告诉她消费完还剩143块钱,这让她觉得有些不太对,自己这卡才办了没多久,平时经常买的面包也就这几样,价格心里也都有数,这办完卡之后感觉并没有优惠。

于是她便想要让店员把卡的消费明细给调出来,自己看看有没有问题,这时候女老板从后面的操作间出来了,跟崔女士讲:“俺这都是诚信经营,光投资就花了几十万,不可能多扣你钱!”

查一下明细也不是什么麻烦事儿,崔女士坚持要求查明细,这时候男老板也出来了,用着十分恶劣的语气说:“不可能每来一个顾客,我都给她查一遍明细,我要多扣你一块钱,赔你十块钱。”

虽然两位老板拍着胸脯保证,但是崔女士还是觉得不太对,自己只是想查下明细,怎么男老板的态度这么差,而且光是嘴上说,说的这会儿功夫明细也早就调出来了,肯定有猫腻。

但是不管她怎么要求,两位老板都只是嘴上说说,明细怎么也不肯调,于是她便报了警,民警赶到后了解了情况,觉得顾客想要查一下自己卡里的消费明细也是应该的,便要求老板调出来。

但是即便是面对民警的要求,男老板也是推三阻四,不情不愿的,再三要求之下这才将明细给调出来,结果一核对,单单只是这次消费,店家就多扣了32块钱,卡内本应余额175元。

民警也对店家进行了批评:“人家有疑问,要查明细就应该查,这一查真错了吧,还好这位顾客心细,其他顾客多扣没有还不知道呢!”批评完之后便离开了。

离开也是正常,他们该做的事情做完了,店家多扣钱的行为不属于他们管辖,于是崔女士便打了市监局的电话举报,工作人员将双方带回所里进行调解。

首先便称这件事完全是店家的过错,问了崔女士有什么要求,崔女士便要求卡内的175块钱退了,多扣的32块钱10倍赔偿,店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于是工作人员便问了店家的意见,女老板说了话:“我赔不起,卖一天面包也赚不了495块钱,10倍赔偿是他(男老板)脾气不好,说的气话。”

接着两人协商了半天,崔女士坚持自己的要求,女老板也是怎么都不接受,也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补偿崔女士两杯饮料和一个小蛋糕,崔女士也不肯接受。

两人僵持不下,于是工作人员便告诉崔女士,卡内175的余额肯定是要退的,但是赔偿上他们没有强制执行权,今天先把余额给退了,赔偿上让她去起诉店家,至于处罚他们会进行调查后处理。

之后在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女老板将175元转给了崔女士,但是即便是这175块钱转的也是不情不愿,转完之后说了一句:“就你还当老师呢,不都是趁人之危想要钱,呸!”

随后崔女士便将店家起诉,店里发生的事儿有着出警记录和民警作证,还有市监局的记录和工作人员也能够作证,所以事实查明也是十分的清楚。

不过起诉之后,崔女士的要求可不再是十倍赔偿,而是要求店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500元,且案件受理费由店家承担。

店家出庭后则是为自己辩解,称当日并非是不给崔女士小票,而是店里的店员是兼职,业务不熟悉,把打印小票的选项取消了,明细中为何会多扣32块钱他们也不清楚,是店员误操作导致的,已经将卡内余额退给崔女士,其不属于欺诈,要求驳回崔女士的请求。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已经十分明确,欺诈消费者应当三倍赔偿,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店家的行为属于是多扣了款,但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确实是偶然一次操作失误,店家并非故意而为之,也就不构成欺诈, 因为欺诈消费者店家必须是故意或者应当知道。

所以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崔女士举证能够证明店家存在欺诈行为,而店家不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并非故意,也不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欺诈。

2、同法第20条还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并且还规定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而崔女士就价格问题向店家询问,店家推三阻四,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同时《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3条也明确规定了, 经营者利用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最终,院方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明确,店家并未就其多扣32元做出合理解释,构成欺诈,判决其10日内赔偿崔女士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店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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