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京余大状
22-12-30 00:09

在阶层理论中,违法与行为的客观情况相关,责任与行为人的主观情况相关,分别主要作为排除违法和阻却责任的依据。在违法阶段,“违法性是以一般人为标准的”客观判断,实质的违法判断是“把该行为的具体状况等诸般情况考虑在内,从全体法秩序的视角出发判断是否应该容许该行为”,从而最终确定该行为正当与否。构成要件几近价值无涉或者仅有少量的价值判断,不可能充足不法判断的全部内容,而犯罪论体系建构/违法性判断的目的之一是甄别值得处罚的行为,其中必然包含着价值性要求,即“通过刑罚禁止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将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控制在法益侵害的限度内,超出此限度的处罚是不正当的。在责任阶段,“原本可以期待实施其他合法行为,行为人却实施了违法行为,因而对此所进行的法律谴责”,便是有责性。不论是违法性判断还是有责性判断,都是对构成要件之推定机能的补正,或者说,是对文本正义的修正。坚持罪刑法定绝不意味着要照本宣科地套用法律文本规定,而是要求裁判者在忠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发现其背后所蕴含的法治精神或价值追求,还原规范正义的真实面貌。
刘艳红《实质出罪论》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