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碧华“九步法“的遗毒需要肃清!】(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裁判理由与原告起诉的理由是否一致,不属于‘不告不理’的审查范围。故原审判决并不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意即,法院可以在原告起诉的理由之外,另外援引法律和理由支持其诉请。这也是中国司法长期的、普遍的现实。
(2019)最高法民终372号:“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与当事人的认识不一致时,仍可就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探究其本质请求和请求权基础,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作出实体判决。”
从以上裁判观点可知,在中国的诉讼制度下,法庭审理的中心(对象),是原告的诉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是原告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正确)。
再看邹碧华流播甚广的“要件审判九步法”第二步 识别请求权基础:
7、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明确、理由含糊不清、诉请与理由出现矛盾时,应予以释明,让原告明确表态。
8、释明后原告仍不明确的,可依据诉请及事实理由,由法院认定法律关系,并询问原告意见,原告确认的,按该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9、原告拒绝确认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又不予明确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邹碧华认为,原告必须确认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明确自己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但不得与诉请矛盾),否则“驳回原告起诉”。
对当事人课以一项诉讼义务,并采取”驳回起诉“这样严厉的否定性措施,有法律依据吗?没有!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有这一项诉讼义务!法律仅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须符合这四个要件,若不具备,法院即可驳回起诉,但是,也仅在这四个要件不具备时,法院有权驳回起诉。
其中第(三)项规定,原告的起诉条件需要有”具体的理由“。这里的”理由“,可以是具体的法律依据,也可以法理或生活常理,但不等于邹碧华所说的法律关系或者请求权基础。原告可能对法律关系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者提出的理由并不正确、适当,甚至存在含混与矛盾之处,但这都不是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理由,更不是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中国的诉讼制度下,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是供法庭参考的,是审理的线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由此可见,其一,当事人所主张的理由,与法院认定的、适用的理由,可以是不同的;其二,寻找适当的法律和理由,是法官的责任。
在原告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举示证据、说明理由之后,法官即有责任进行斟别,全面找法、准确适法;只要有一项事实和理由与原告的诉请相匹配,即应列明,并给予相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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