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yer_刘小状
22-12-11 15:20

东辉,这事你不冤,检察院最后的处理,既符合法律,更兼顾人情

昨天刚看到这个事的时候,只觉得当地公安属实有点大惊小怪,未免过于敏感了,这么一件小事,何必兴师动众的启动刑事追诉,击垮一个大好青年呢。
不过,后来冷静下来,又找了一些其他材料看了看,回过来再看张东辉的行为时,我认为当地司法机关的做法并无问题,检察院对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人文关怀。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件事的基本经过:

我又在网上找了到几张疑似张东辉在核酸亭上写的八个大字的照片。

按照上述事件经过中的说法,这件事发生以后,张东辉的家属给核算公司赔偿3995元。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对张东辉立案侦查,检察官的意思是张东辉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当中的“任意毁损他人财产”的情形。
1、那这个定性是否准确?
我认为,法律上来说,定性没问题。
(1)主观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寻衅滋事的要求行为人具有“寻衅动机”,例如“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 等。本案中,张的行为来看,至少符合“发泄情绪”的要求。
(2)客观上:根据《刑法》规定,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本案中,张在八个核酸亭写大字,影响核酸亭的使用,后期花钱雇人抹除涂鸦,造成财物所有人的经济损失,且数额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2000元的立案标准。
结合主、客观的行为,张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当地司法机关以寻衅滋事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没有任何问题。
2、检察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从微博上有关人员发布的状态看,检察院对张的行为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但,到底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还是绝对无罪不起诉,亦或是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起诉,目前不清楚。
我猜检察院不起诉的原因应该的第三种,即张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检察院这么做符合法律规定,有体现了人文关怀。
我认为,检察院这么做,考虑的因素至少有:
(1)造成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多,只有不到4千元;
(2)未对财物使用价值造成实质性的破坏,已恢复原状;
(3)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财物所有人的谅解;
(4)核酸亭上的大字很快就被覆盖,未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危害性不大;
(5)张应该是认罪认罚,真心悔过;
(6)疫情对我们的影响,心中的无奈,检察官应该也是感同身受;
(7)张还年轻,没有前科,大好前程,实无必要以刑事方式击垮他。
(8)张已在看守所羁押三个多月,惩罚足矣。

3、我们如何看待这件事?
我看到有些人视张为英雄,说实话,我也是这么想的,这是个汉子,有胆量。
但是,我们对张的行为的认识,绝不能就此停住。
现在是法治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都要以法律为界限,不能只图自己一时之快,而忽视法律的存在。有些事,我们心里明白就行,法律不管你怎么想,但是,当你打算付诸行动时,一定要三思而行,法律是底线。
张被羁押了三个多月,现在虽然无罪释放,但如果你问他怎么看待自己当初的行为,我猜,他大概率只剩懊悔,我不认为他会觉得自己当初的做法是一种有勇气的英雄之举。
我们也要从这件事中汲取教训,我们经历了这么多,心中有不同想法,很正常,但是,也只能止步于心中,不要随意去外化,更不要随意去实施。否则,每个人心里有点情绪,都这么做,社会岂不是乱了?
现在疫情放开了,东辉,你先好好休息,慢慢回归吧。
(完)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