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讲讲“刑事和解”!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刘阳雄老同志[笑而不语]
当初这位老同志提到过刑事和解这事儿
简单来说:就是司法程序中一个调停的程序。
我知道,咱们很多路人们关注这个案子一年多,都不支持“和解”。
首先,我们需要正确的去理解“刑事和解”这个程序:
一、“刑事和解”的主张是对受害人的关注,体现司法对受害者权益的关怀;
二、通过“刑事和解”平衡好受害者、加害人、国家司法三方的利益;
三、“刑事和解”不等于私了,会减轻刑罚,但依然会进入公诉程序。
但前提是,加害人确有心悔改,弥补受害者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认真履行。
我们假设,在有“刑事和解”的前提下,
比如:下图,就非常值得司法机关和受害人注意,需谨慎思考
其次,“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权利侵害,财产侵害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比如:强行索要九百万,既遂65万的敲诈勒索案,起点刑应该在十年以上,如果不能作出合法合规的法律技术处理,将刑期的可能性降低至三年以下,就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划重点:“合法合规”。
同时,这里敲黑板:起点刑十年以上的不适用缓刑,即使降到三年以下,是实刑!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