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刘安琪
22-09-27 13:22 微博认证:头条文章作者

#法考[超话]# 【主观题可能涉及的《修订草案》的两个考点】

【公司法修订草案】不在大纲范围,不该考。但有两个问题,对于解决目前的争议,给出了明确的结论,命题人可能会【高瞻远瞩】~

1.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能否查阅【会计凭证】
(1)目前公司法,仅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对于【会计凭证】没有规定。实践中,法院有不同的裁判观点,有支持的,也有不支持的。

(2)公司法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会计凭证】。这个有争议的问题,得以解决~

(3)主观题中,如果考到了:答【有权】。理由: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决定账簿的真实性。

2.关于未通知某股东,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效力如何?
(1)过去有所争议,有些法院以“未通知该股东,违法法律规定,等于剥夺该股东表决权”为由,认定【无效】。
该观点存在逻辑问题:决议无效,仅指【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未通知某股东,不涉及决议内容问题。

但,认定为【召集程序】【违法】,认定为【可撤销】,也有一个问题:决议可撤销,要求股东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但该股东都不知道开会,容易错过这60天的期间。

(2)公司法修订草案——明确,未通知某股东,而召开股东会——【可撤销】。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60日。

(3)如果考这种情形:【可撤销】,理由:未按照规定,通知全体股东,属于召集程序违法。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