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职业道德
1.法官任职:(1)一家人同时任职: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2)家人在外当律师: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3)离开法院后: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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