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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版糖三烧烤店暴力伤人事件——虐狗男田某建原来有暴力前科
一审案件事实 原判认定:1、2015年1月18日23点30分许,被告人田新建、张*法、李*付、王*磊、董*涛、张*果、王*等人先后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社区东区三十一号烙锅鸡店吃夜宵。次日零时许,被害人杜某因邻桌王*的女性朋友因不小心把水倒在其脚上,而与被告人王*等人发生言语纠纷。后被告人田新建、张*法、李*付、王*磊、董*涛、张*果、王*等人采用拳打脚踢,啤酒瓶凳子等打砸的方式,对被害人杜某宋某实施殴打。致两被害人面部眼部等多处受伤。
其中田新建,先拳打被害人杜某,后用啤酒瓶砸,脚踢被害人杜某头部。
被告人张*法先徒手殴打被害人杜某,宋某,后持水壶打被害人宋某,并持啤酒瓶追到宋某出房间。被告人李*付最先推搡被害人杜某,后徒手殴打被害人杜某,井持啤酒瓶砸被害人杜某、宋某头部、背部、颈背部。
被告人王*磊最先走到被害人杜某身边,后拳打被害人杜某、宋某,用塑料凳扔被害人宋某后追出房间。
被告人董*涛先后用木凳砸被害人宋某,杜某。
被告人张*果先徒手殴打被害人杜某,后持啤酒瓶砸被害人杜某背部。
被告人王*最先与被害人杜某发生言语争执,后拳打被害人宋某杜某。后持啤酒瓶砸被害人杜桌头部、#海宁公安不作为# 颈背部,并将被害人杜某推倒在地。
经抗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监定中心监定,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宋某因外伤致头部瘢痕长康1.5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击人杜某因外伤致面部癜痕长度为3.0cm,右眼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方对被害人方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被告人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问:田建新等多人殴打被害人致人轻微伤,当街持刀杀狗,狗主及周边住户均不敢去阻止他,田新建等人是否为黑恶势力团伙?希望有关部门能重点关注
虐狗事件:据伤人者田建新口述狗因追咬路人他才会当街持刀(是否为管制刀具?)杀狗,但是视频中可以看到,狗是栓养的,颠倒黑白
田建新产业:云公馆足道spa价目牌带有浓厚暗示性标语是否涉黄?@海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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