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是是,我知道,看了图你们一定会说:周总理不是在大街上穿和服,也不是在敏感日期穿和服。
但是我就想请你们思考一下:
1.如果当时对方送的不是和服,而是鬼子军服,周总理还会开心地穿上身吗?
2.如果和服是侵略战争和军国主义的象征,周总理还会很开心地接受并穿上吗?
所以答案很明显,和服不是侵略战争和军国主义的象征。穿和服本身,不构成《英烈保护法》27条的“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不违法。
(当然,特定时间如918,1213等众所周知的纪念日,特定场所如烈士陵园或遇难同胞纪念馆,还要特地穿和服,就带有暗搓搓“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的嫌疑了。)
你们讨厌和服,只是因为“恨屋及乌”,痛恨侵华日军和今天的日本右翼妖孽,结果就讨厌和日本有关的一切。
你们可以讨厌。我也支持你们讨厌。
但你们真的不能因为你们讨厌,就说它违法。
PS1:至于说什么8月10日是敏感日期啦,当地有规定不能穿和服啦,和服女是因为不配合才被带走啦等等,这些都是这几天我已经辟谣辟到手软的老谣言,请勿再在评论区出现了。有兴趣的,自己翻我这几天的微博吧。请勿重复我早就反驳过的观点,我也不想重复我说了很多遍的东西了。
PS2:我也不喜欢和服,也痛恨精日汉奸,而且我敢说我跟精日汉奸打嘴仗的经历超过绝大多数来喷我的人。但是,现在讨论的是法律问题,那就只能根据法律来。
PS3:道理已经讲完了。评论里反对我的人没有一个敢回答我上面提出的两个问题。我就觉得挺没意思的,累了,不想辩解了,关评论了。
发布于 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