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员工案张某妻子
22-08-20 22:33 微博认证:阿里女员工案张某妻子

今天是2022年8月20日,我丈夫已失去自由377天。

7月28日我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至今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通过我做辩护人查阅卷宗,更加坚定了我为夫申冤的决心和底气!也让我彻底看透一宗冤案是如何被制造出来的。

1、本案一审判决中没有公平公正的采用证人证言,被一审法院刻意删掉的证人证言,能证明我丈夫无罪。虽然法院让我签了“保密协议”,我不能透露笔录,但是在一审判决刚下判时,我就及时联系了证人,证人证实判决书中确实没有采用他们证言中能证明周某主动且清醒的证言。

2、并没我丈夫对周某猥亵的监控证据,并且在渔家灯火多达十几段的监控录像中,只挑拣出“22时5分时周某走路踉跄了一下、进电梯后身体晃动了一下,”就能认定周女醉的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判案岂可如此随意?

3、关于一审判决中对“案发当晚被害人周某在短时间内饮用白酒后,出现步态不稳、呕吐、上半身倒伏在张某身上、部分失忆等表现”的认定。“短时间”是如何判定的?步态不稳的动作是什么?失去的是哪部分的记忆?保留的是哪部分的记忆?原审法官是根据证据做出的判断,还是自己的主观臆测?

4、关于一审判决中认定“无论周某走出包间呕吐是否让他人陪同,均不能成为对周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理由”。此处严重逻辑错误,本案中的猥亵行为是否成立,本身是一个需要去证明的事情,然而原审判却用已经是猥亵的结论,去印证“不是陪同”的前提,揭示了原审判裁判者在本案中的动机不是公平公正,而是有罪推论。

5、对于一审判决书中认定“在周某已处于酒醉状态的情况下,趁机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与“周某走出包间吐酒,张某随即跟出”明显存在自相矛盾,既然判决认为周某能自己走出包间,那么她一定意识清醒,有行为能力,有方向辨别能力,能长时间站立,那么也就具有面临猥亵的反抗能力。

6、关于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张某当庭翻供”我丈夫从未承认过对周某的行为是强制性的,从未承认过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拒绝认罪认罚。所以根本不存在翻供的问题。

7、关于一审判决中认定“主观恶意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大量证人证言证实周女主动暧昧在先,且意识清醒,主观恶意从何而来?舆论是由周女的小作文掀起,并且反复申明其自杀后果是济南警方导致的(周女最新小作文里),与张某无关,张某的社会危害性何在?

8、警方通报中“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敲门进入周某房间”都是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然而判决书却改成“张某与周某联系…得知房间号…设法进入房间”让人任意遐想,从而得出了不公正的判决。

希望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正视管辖问题,如若不能异地审理,希望能够公平公正的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是周女的小作文恶意炒作,掀起的社会舆论,被人民日报、新浪网、凤凰网、澎湃新闻等众多国家级媒体报道,一度冲上热搜榜首,理应公开开庭审理,公示所有证据,接受社会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高法@济南中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山东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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