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钢铁公司偷梁换柱骗补6283万元# 冯辉阳、冯胤鑫等人骗取钢铁行业去产能专项资金被判刑(本案二审发回重审后,没有做出终审判决)
河北新金钢铁公司去产能为名骗补6000多万元
通过卫星影像图比对、现场走访、当地协助调查,真相逐渐清晰:所谓的“600立方米高炉”事实上并不存在。新金钢铁的确曾于2014年违规开工建设过一座600立方米高炉,但实际未建成投运,不能用于化解钢铁产能。2016年,为保留已建成投产的450立方米高炉产能,新金钢铁便将这座违规开工且只有基座结构的“600立方米高炉”顶替化解过剩产能,不仅“超额”完成化解任务,还获得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6383万元。
冯辉阳、冯胤鑫、陈朝琴、冯小龙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川0403刑初47号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403刑初47号
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辉阳,男,1965年8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汉族,初中文化,攀枝花市攀阳钒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人冯胤鑫,曾用名冯斌,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汉族,专科文化,攀阳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人陈朝琴,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汉族,小学文化,攀阳公司出纳,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小龙,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汉族,初中文化,攀阳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攀阳公司因自身原因停产并将工人安置完毕,后再未恢复生产。2017年7月20日,攀阳公司被列入四川省2017年钢铁行业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年12月20日,四川省财政厅向攀枝花市财政局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钢铁行业去产能专项资金1727万元,统筹用于职工安置。2018年1月,冯辉阳在明知攀阳公司早已停产没有职工需要安置的情况下,为骗取国家专项资金,虚构攀阳公司2017年与296名职工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736.925万元的事实,伙同冯胤鑫、冯小龙等人采取仿冒职工签名和捺手印等方式,伪造296名职工的补偿金领取表、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收条等材料,后将材料及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递交至攀枝花市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骗取1480万元专项资金。后在冯辉阳安排下,陈朝琴分别与冯小龙、冯胤鑫又通过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提供虚假材料,先后6次从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支取了专项资金共计1480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被告人冯辉阳为获取国家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补贴,虚构攀阳公司2017年安置296名职工的事实,伙同被告人冯胤鑫、陈朝琴、冯小龙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四名被告人诈骗金额为1480万元,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辉阳组织安排被告人冯胤鑫、陈朝琴、冯小龙实施犯罪行为,并支配所获赃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胤鑫明知被告人冯辉阳伪造材料仍帮其伪造、打印、报送,并协助被告人陈朝琴提取专项资金,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朝琴明知是虚假资料,仍提交银行帮被告人冯辉阳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小龙参与伪造材料并协助被告人陈朝琴提取专项资金,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朝琴、冯小龙所起作用小于被告人冯胤鑫,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冯辉阳、陈朝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胤鑫、冯小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回,对四名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攀阳公司主营钢铁冶炼及矿产品加工业务,冯辉阳系该公司法人。2013年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市场因素等多种原因,攀阳公司停产,并将职工安置完毕,此后未恢复生产。2017年7月,攀阳公司被列入四川省2017年钢铁行业去产能实施方案中压减粗钢产能任务表。2017年12月20日,四川省财政厅向攀枝花市财政局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钢铁行业去产能专项资金,其中攀枝花市补助资金为1727万元,统筹用于职工安置。攀枝花市财政局将1727万元专项资金预拨至攀枝花市东区财政局,统筹用于攀枝花市东区钢铁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2018年1月,冯辉阳获悉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钢铁行业去产能专项资金1727万元已到攀枝花市东区财政局,其在明知攀阳公司早已停产没有职工需要安置的情况下,为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先安排冯胤鑫打印资料,又伙同冯胤鑫、冯小龙等人在打印的资料上仿冒职工签名和捺手印,伪造了296名职工的补偿金领取表、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收条等,虚构了攀阳公司2017年与296名职工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736.925万元的事实,并让冯胤鑫将虚假资料及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报送至攀枝花市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以骗取专项资金。随后,在冯辉阳安排下,陈朝琴分别与冯小龙、冯胤鑫通过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提供上述虚假资料,先后6次从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支取专项资金,其中2018年2月13日支取100万元,2018年2月14日分两次支取100万元、400万元,2018年2月23日支取380万元,2018年4月26日支取300万元,2018年4月27日支取200万元,共计1480万元。全部钱款交由冯辉阳支配。
案发后,被告人冯辉阳、陈朝琴、冯胤鑫、冯辉阳主动退回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冯辉阳的辩护人出示的攀枝花市审计局2018年第18号审计结果的相关内容不属本案指控范围,以及(2018)246号文件与本案无关联,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辉阳为获取国家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补贴,虚构攀阳公司2017年安置296名职工的事实,伙同被告人冯胤鑫、陈朝琴、冯小龙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四名被告人诈骗金额为1480万元,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辉阳组织安排被告人冯胤鑫、陈朝琴、冯小龙实施犯罪行为,并支配所获赃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胤鑫明知被告人冯辉阳伪造资料,仍帮其伪造、打印、报送,并协助被告人陈朝琴提取专项资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朝琴明知是虚假资料,仍提交银行帮被告人冯辉阳骗取国家专项资金,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冯小龙参与伪造资料,并协助被告人陈朝琴提取专项资金,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朝琴、冯小龙所起作用小于被告人冯胤鑫,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冯辉阳、陈朝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胤鑫、冯小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回,对四名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发表的本案的发生并不仅仅是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相关部门工作过程中的多种因素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的辩护意见不属于本案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不予评判;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冯辉阳、冯胤鑫、陈朝琴、冯小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辉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冯胤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陈朝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冯小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一千四百八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许朝晖
审 判 员 宗 倩
审 判 员 范建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屈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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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